华夏追索抢救保护文物律师团联合会章程
总 则
鉴于:我国近现代历史上流失文物数量众多,和目前亦未完全根除文物外流、盗凿、盗窃、非法出口、和被毁坏之情形;鉴于我国虽有数量众多之文博专家,但缺失专施研究实施追索抢救和保护文物的公益法律团队。为此,成立本会。
一、本联合会是由中国律师及有关方面专家顾问自愿组成的,不以赢利为目的,为循法律途径追索抢救保护国家文物提供法律支持的,全国性的、公益性的民间组织。
二、本联合会旨在通过自己的努力、宣传、推广并研究实施,以法律形式追索抢救保护文物之理念,并努力促成各界达成此共识,力求逐步落实并持续实施之。
三、本联合会在全国范围内向各地各级文博单位、文保组织及政府机关提供法律支持。
四、凡参加本会者,须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祖国统一,遵纪守法,严以律已。
五、港、澳、台及海外法务工作人员可以自主参加本会,并不受前条第一款约束。
分则一、权力机构及常设机构及执行机构
一、本联合会的权力机构为联合会会议。常设机构为常务理事会,首席律师(会长)是会议的召集者。
二、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本会会长,亦为本律师团之首席律师。
三、执行机构为本联合会的秘书组,秘书组根据情况设办公人员。
四、秘书组长主持日常工作,对首席律师负责。
五、秘书组长由首席律师聘请。
六、本联合会每三年召开一次会议,产生理事及常务理事及修改章程,理事及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
七、首届首席律师(会长)由本会发起人担任,以后则由联合会会议选举产生,并可连选连任。首届理事常务理事由首席律师商全体会员产生、待首届会员会议召开时更改或确定。
八、首届会员会议于本会成立一年内召开。
分则二、办公地址、机构配备和经费来源
一、本联合会的办公地址设在北京市,其前期经费由筹备组自理。
二、本联合会首席律师、常务理事、理事、均为兼职,不领取薪水,但特殊情况下可领取工作津贴。其专职工作人员应授薪。
三、本联合会的工作经费全部自筹,其来源包括会员会费,接受捐赠,接受补贴和奖励,负责人自筹和其他合法途径。本联合会的收支必须公布,并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但接受捐赠款的用途,须由审计机关审机并向捐赠人报告。
分则三、工作性质、方法和内容
一、本联合会的全部会员,均应自觉接受律师业务主管部门和政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二、向政府主管机关及当地的文博单位免费提供法律咨询;进行拟实施法律行动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提出法律意见,并对个案进行调查取证;申请司法救济,义务提供法律支持等相关业务。
三、本联合会会员在从事以上工作时不收律师费。但办理法律事务的成本及合理开支可以协议收取。
四、凡本联合会会员,必须接受业务培训。并自觉的进行学习和研究。力争成为本地专司循法律途径追索抢救保护文物的专门人才和业内专家。
五、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签发人:
公元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